2.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燃油价格、燃气价格上涨时,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出租汽车租价与燃油、燃气的价格联动机制。密切关注能源价格机制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必要时启动价格调整体系,适当调整出租汽车租价。
3.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能源价格机制调整后出租汽车的财政补贴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燃油型和双燃料型出租汽车的数量及油耗量,建立档案资料,为燃油财政补贴做好基础数据。同时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净化出租客运市场,坚决打击非法营运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渝府发〔2005〕27号文件精神,继续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组建由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运营的各种车辆和驻地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进行彻底清理;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
主城区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参与,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六)完善配套设施,文明执法,创造良好营运环境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出租汽车营运设施的建设,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人员集散地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满足乘客及出租汽车停靠需求。
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以宣传教育为主 ,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
(七)处理好各种矛盾,维护行业稳定
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混乱,引发行业不稳定情况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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