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抓住重点、分清责任、落实目标。要按照市政府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对照,逐项清理,及时展开,注意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对不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的要求,继续开展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尚未按照渝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上报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必须在200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由此影响国家有关部委对我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检查验收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行业管理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政策,合理整合资源
近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出租汽车运力新增工作,同时,市交委要对全市各地的出租汽车指标实施总量锁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经营者兼并重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营运等方面的限制,严禁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费用。对违反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收取上述费用的,要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全额返还;对不返还或仍继续收取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者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的竞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