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


  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其范围是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及已保留的开发区外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建但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在市政府有关具体处理规定未公布前暂不办理。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产业政策;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分局须将地价审核资料报市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由市局地价评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定地价水平。地价款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事项

  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应严格执行《70号通知》规定的范围。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要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完成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五)关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事项

  各区县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事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