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其范围是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及已保留的开发区外符合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建但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在市政府有关具体处理规定未公布前暂不办理。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符合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产业政策;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分局须将地价审核资料报市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由市局地价评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定地价水平。地价款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事项
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应严格执行《70号通知》规定的范围。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符合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要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完成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五)关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事项
各区县分局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