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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
(京国土法〔2006〕44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
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明确界定了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的审批事项,明确了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具体办事部门。为实施《70号通知》,现将区县分局办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范围和条件

  (一)关于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事项

  各区县分局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一律报市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二)关于办理外资企业用地事项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各区县分局受理外资企业用地申请,其范围是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按照《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不含招标拍卖挂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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