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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06]4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考虑到保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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