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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

  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及精华景点的区域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

  第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原有建筑物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的,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在风景区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要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或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否则,不得审批立项。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第八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家援助、资源有偿使用以及专项附加费等多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规定地点、限量挖取。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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