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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有关行政涉及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1对原先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规范登记工作中,应对原私营独资企业作变更登记,将其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2对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金管工程”系统个人独资企业模块中作变更登记,将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3原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实施。
  九、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2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十、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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