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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7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20日 沪工商个[2001]547号)


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应包括:
  1投资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时,须填写保证其不属于上述人员的承诺书(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业状况审核按此办理);
  3外省市人员作为投资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请,应包括对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申报;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提交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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