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在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申请报告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一);
4、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报告或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在3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企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通知有关地方税务局,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第四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程序:
(一)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2、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二);
3、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三);
5、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0日内,要对表中的有关项目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企业1份,企业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五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