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桂地税发[2002]20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程序:
(一)企业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