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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是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派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包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附件七)。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县、市地方税务局移送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届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八),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抵免期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九),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文件中确定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相核对,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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