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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在《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上签收,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依法不属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

  (三)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三)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四)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六)移送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相关材料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1号)第一条规定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受理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直接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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