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十)设备购置前一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
设备购置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可投资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设备购置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第四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五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一):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基本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理由、依据、数量、金额等,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二);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