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74号 2006年3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我区地方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