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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 桂地税发[2006]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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