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稽查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的规定,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查工作计划要同时抄送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安排日常检查工作。凡未列入稽查计划需要检查的,必须经过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凡是稽查部门已经立案检查的,征管部门不能再进行日常检查。征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线索,需要对同一纳税人进行立案查处的,必须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稽查部门方可进行检查,征管部门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者涉案税款达1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及时以《税务稽查情况反馈书》的形式将检查发现的征收管理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征管等有关部门,征管等有关部门据以加强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
(四)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生或遇到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工作,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地税局分管局长或局长裁定。
四、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的缴库问题
(一)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撤销。对违反规定,超过期限后仍未撤销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有关账证的结报及缴销工作。账户清理期间,稽查局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金库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账与款、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完全一致。账户清理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统部门,会计账、证、表由计会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