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实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的检查;
(六)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包括个体“双定”户)的检查;
(七)对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人财务情况等有关事项的核实检查;
(八)对关、停、并、转等企业税款及其他事项的清理检查;
(九)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十)其他需要由征管部门负责的检查。
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
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即税务稽查,是指由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它有完整、规范的稽查程序和分工,各环节相互制约,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查处;
(二)对涉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行为的查处;
(三)对涉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对未具有以上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达1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
(五)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应当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六)群众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
(七)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应当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八)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九)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
三、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主要是为了做好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而税务稽查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维护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互为补充,互相支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