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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7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

  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

  (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

  (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

  (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主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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