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应分别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制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减免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的减免税申请;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从上、下半年中分别任选一个月工资表);
7、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8、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完整复印件;
1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定额标准
(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