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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认定操作程序。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主管部门为财政局、国资委(经贸部门)、劳动保障局。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审核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减免的审核主管部门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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