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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3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6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月养老金:
  1、先增加养老金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增加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4252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4252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二、2006年6月底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退职人员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生活费不超过600元。
  三、2006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沪人[2001]161、169号,以及沪府办发[2003]49号文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1年7月1日~193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6年7月1日~193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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