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007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以谁施工谁维修的要求进行,费用由产权人负责。确因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三)督查阶段(2007年4月~5月)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相关行业协会组建专门检查小组,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对不制定整改方案,以及整改不力的、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产权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采取强制改正措施,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2、列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称协调推进小组)。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推进工作。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整治,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同参与本次专项整治。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积极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同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房地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所辖区域内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三)明确产权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是所属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多个产权人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共同产权人对建筑物使用安全承担共同责任,并可委托物业部门实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自查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