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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主要内容为: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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