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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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