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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坚决制止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乱收费的通知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同时学校要加强对伙食费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学校不得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也不得从中谋利,违者将受重处。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影视教育费、升学考前补习费、课余时间上网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4〕740号)规定收取服务性费用。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教学之中。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未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一)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沙坪坝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取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4〕740号)规定的学具材料费和教辅资料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可以收取渝价〔2004〕740号文件规定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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