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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6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管问题
  (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
  (二)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对于纳税人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引起实际购房价款发生变化,或者引起契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144平方米),导致少缴或多缴契税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其所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原纳税申报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确实足额完税后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规定,减免契税和界定不征契税的手续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区地税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直接抄送税收代征单位。税收代征单位收到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后,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将减免批件存档。目前下列两项契税减免事项暂由税收代征单位直接审核办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房地产法定继承等不征收契税的行为,应由区地税局出具不征税函件,税收代征单位根据函件规定不征收契税。在房地产权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已签订有效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被继承人已缴纳了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申请界定不征税的,可凭被继承人原购房资料及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营业税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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