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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首先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要求,建立满足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积极主动地向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汇报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加强通讯保障体系建设,严格实行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目标和避灾手段,周密部署各项防灾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民政、救灾、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铁路、安监、煤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9号)要求,落实本部门职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三、广泛发动,扎扎实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 [2005]225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监测要严,预报要准,反应要灵,撤离要快,措施要硬”的要求,结合汛前地质灾害排查情况,根据已查出来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措施,将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组干部以及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务必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按防灾预案再进行一次险情排查,逐点检查危险点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查缺补漏,不留死角,确保万无一失。对新发现的可能因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点要迅速落实防灾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避险措施,及时防灾避险。对于已查明的大型以上地灾险情,要落实专业监测各项措施,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避让。一旦发现险情,要当机立断,迅速组织人员撤离,重大险情要随时报告。对因防灾责任不落实,防灾预案不落实,延误预报预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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