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企[2006]39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是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形成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实施工作,尽快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县(市、区)、乡镇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实施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