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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6]10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区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业的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业的重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自治区物价局除对所属的医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外,还要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以下简称五市)辖区的一个医疗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它们是: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固原市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和民办的银川市博爱医院。五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的医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之后,也要对辖区县市的一个医疗单位进行直接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政策,不使用或者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照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购销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价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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