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公路运输行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9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交通、建设、运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应对油价对我区运输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成品油价格改革构造良好的环境,现将《宁夏公路运输行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宁夏公路运输行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应对油价对运输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成品油价格改革构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我区建立运输行业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运油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制定如下:
一、建立运油价格联动机制
运油价格联动机制是指根据运输成本与油价变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运价随油价变动的机制。运油价格联动机制可以采取加收燃油附加方式,也可以依法调整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在油价频繁变动时期可多考虑采取加收燃油附加的方式,油价水平相对稳定时期可多考虑调整运价。每次联动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实行运价联动遵循的原则
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应体现以下原则:
1、建立长效机制。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要着眼于长效运作。
2、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即运输行业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国家、企业(车主)或乘客合理分担油价上涨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4、运价相对稳定。原则每一年为一个运价联动的周期。如周期由平均油价上涨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油价平均水平,进行运价联动;如同期内平均油价未达到前一同期联动后设定的油价平均水平,则在下一同期累计计算。
5、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