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0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医药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6]1305号)要求,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其收费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1号)申报、审批。
二、采取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不超过规定项目标准之和前提下,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对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成本也要得到合理补偿。非营利性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规定的C类收费标准下降10%执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也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格。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100%的使用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中标药品,药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中标药品价格顺加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药品合理损耗向患者收取,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