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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32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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