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32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