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五条第三款。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类型:__________________饲养场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注:其他类型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可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取或在网站下载(网址:www.szzw.gov.cn.)。
办证须知
一、审核对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具体是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孵化场,屠宰场、动物诊疗场所、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收到《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及应提交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本表一式1份。
四、申请单位负责人(个人)应交1寸相片2张。
┌────────────┬──────────────┬─────┐
│ 申请人 │ │ 相片 │
│ (申请单位名称) │ │ │
├────────────┼──────────────┤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号或营│ │ │
│ 业执照号) │ │ │
├────────────┼─┬───┬─┬────┬─┤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填) │ │ │ │ │ │ │
├────────────┼─┴───┴─┴────┴─┴─────┤
│ 经营地点 │ │
├────────────┼────────────────────┤
│ 经营项目 │ │
├────────────┼────────────────────┤
│ 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 │ │
│ (申请人提供) │ │
├────────────┼────────────────────┤
│1.场地租赁证明 │ │
│2.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 │
│(申请人提供) │ │
│ │ │
├────────────┼────────────────────┤
│ 核准申请范围 │ │
│ (审批单位填项) │ │
├────────────┼────────────────────┤
│ 具体条件审核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
│ (审批单位填项) │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
│ │2.畜(禽)舍要求: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
│ │要求,采光、通风 │
│ │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
│ │污染道分设;□ │
│ │3.隔离设施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
│ │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4.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饲养、防疫│
│ │、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
│ │5.消毒设施: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
│ │备;□ │
│ │6.防疫制度方面:必须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
│ 现场查验人员意见 │ │
│ (审批单位填项)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
│ 监督科审核意见 │ │
│ (审批单位的填项)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
│ 领导审批意见 │ │
│ (审批单位填项)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六条至第
三十九条;
(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五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三)《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十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需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需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1),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2),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
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15天申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四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
│ 申请人(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 联系电话 │ │
├───┬───────┼───┬───┼───┬─────┼───┤
│动物检│ 动物种类 │ │ 数量 │ │ 用途 │ │
│ 疫 ├───────┼───┼───┼───┼─────┼───┤
│ │ 启运地 │ │目的地│ │拟调运日期│ │
│ ├───────┼───┴───┴───┴─────┴───┤
│ │ 强制免疫情况 │ │
│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
├───┼───────┼───────┼─────────┼───┤
│ 动 │ 动物产品名称 │ │ 数量 │ │
│ 物 ├───────┼───┬───┼───┬─────┼───┤
│ 产 │ 启运地 │ │目的地│ │拟调运日期│ │
│ 品 ├───────┼───┴───┼───┴─────┼───┤
│ 检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
│ 疫 ├───────┴───────┴─────────┴───┤
│ │注:动物产品指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 │
├───┼───────┬───────┬─────────┬───┤
│检疫情│ 受理人 │ │ 受理时间 │ │
│ 况 ├───────┴───────┴─────────┴───┤
│ │检疫情况: │
│ │ │
│ │ │
│ │ │
│ │检疫员: │
│ │年月日 │
└───┴─────────────────────────────┘
附表2
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编号:
┌──────┬────────────┬──────────┬────┬─┐
│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时间│ │
│ │ (单位机构代码) │ │ │ │
│ ├────────────┼─────┬────┼─┬──┼─┤
│ │ 申请人(单位)填写 │申请人名称│ │ │数量│ │
│ │ │ (单位) │ │ │ │ │
│ ├────────────┼─────┼────┼─┴──┼─┤
│ │ 启运地 │ │ 到达地 │拟调运时│ │
│ │ │ │ │ 间 │ │
├──────┼────────────┼─────┼────┼────┴─┤
│市肉检所意见│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 ├────────────┼─────┼────┼──────┤
│ │ 检疫负责人 │ │接表时间│ │
│ ├────────────┼─────┴────┴──────┤
│ │ 检疫负责人意见 │ │
│ ├────────────┼─────────────────┤
│ │检疫员对检疫对象的检疫结│ │
│ │ 果 │ │
│ ├────────────┼─────────────────┤
│ │ 是否作出发证决定 │ │
│ │ │ │
└──────┴────────────┴─────────────────┘
2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五条;
(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
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他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
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