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1.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口三项填写;

     3.经营苗木种类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等项填写;

     4.有效区域一栏是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

12号 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征用占用林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三)征用或占用50亩-100亩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林业勘测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五)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六)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七)法人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八)《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该表格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林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广东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决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数量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表格-→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逐级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申请人应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

  (二)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法律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对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许可条件第(二)项保证的承诺,原件1份);

  (二)《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三)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原件1份);

  (四)林木权属证明(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权属证明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林业局核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态公益林砍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

           区
                       编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
├─────────┼───────────────┤
│   申请理由   │               │
├─────────┼───────────────┤
│   采伐地点   │               │
├─────────┼───────┬────┬──┤
│   林权证号   │       │ 小班号 │  │
├─────────┼───────┼────┼──┤
│   采伐面积   │       │采伐时间│  │
├─────────┼───────┼────┼──┤
│   采伐林种   │ 商品林生态林 │采伐树种│  │
├─────────┼───────┼────┼──┤
│   采伐类型   │主伐抚育伐其他│采伐方式│  │
├─────────┼──┬────┼────┼──┤
│   采伐数量   │树种│ 商品林 │ 自用材 │其他│
│         ├──┼────┼────┼──┤
│         │  │    │    │  │
├─────────┼──┼────┼────┴──┤
│  完成更新时间  │  │更新树种│       │
├─────────┼──┴────┴───────┤
│  街道办事处  │               │
│    意见    │               │
├─────────┼───────────────┤
│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14号 许可事项:从林区运出木材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木材加工经营者,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进口木材的,取得海关手续;

  (四)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五)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具备第(一)至(四)中任一项条件并同时具备第(五)项条件方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木材加工经营者)(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广东省林业局的委托受理申请-→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木材运输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许可后方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原件1份,需核对设备购置发票原件);

  (五)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受理申请,到现场核实-→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后方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市 县(区)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法人代   │        │
│         │       │ 表    │        │
├─────────┼───────┼──────┼────────┤
│  经营性质   │       │经营地   │        │
│         │       │ 址    │        │
├─────────┼───────┴──────┴────────┤
│  经营范围   │                       │
├─────────┼───────┬──────┬────────┤
│  经营方式   │       │      │        │
├─────────┼───────┼──────┼────────┤
│  资金总额   │       │年需材   │        │
│         │       │量(M3)  │        │
│         │       │      │        │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
│  审查意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发证经办人   │ │领证人      │           │
├─────────┼─┼─────────┼───────────┤
│  许可证编号   │ │领证日期     │           │
│         │ │         │           │
├─────────┼─┴─────────┴───────────┤
│   备注    │                       │
└─────────┴───────────────────────┘


  说明:1.此表由申请单位(个人)向当地林业部门索取,按要求项目填写,报发证机关审批;

  2.此表一式3份,申请单位(个人)、发证机关、工商部门各1份。

16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如木材、木制品、苗木等)运输出省或证明该批次林业植物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调运单位证明(载明办理人的身份及货物的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起运时间及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原件1份)。

  法律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办证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收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编号:


┌──────────┬──────┬────────┬──────┐
│报检人(单位)   │      │报检日期    │      │
├──────────┼──────┼────────┼──────┤
│   地址      │      │ 电话     │      │
├──────────┼──────┼────────┼──────┤
│ 森林植物及其    │      │ 产地     │      │
│  产品名称     │      │        │      │
├──────────┼──────┼────────┼──────┤
│ 数量(重量)    │      │ 包装     │      │
├──────────┼──────┼────────┼──────┤
│  运往地点     │      │存放地点    │      │
├──────────┼──────┼────────┼──────┤
│  调出时间     │      │运输工具    │      │
├──────────┴──────┴────────┴──────┤
│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
│                                 │
│                                 │
│                                 │
│                                 │
├─────────────────────────────────┤
│                                 │
├─────────────────────────────────┤
│检疫结果:                            │
│                                 │
│                                 │
│                                 │
│检疫员:                             │
│                           年 月 日 │
└─────────────────────────────────┘


  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17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业植物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苗木等生产周期比较长、易发生病虫害的林业植物,需要以产地检疫的方式进行监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