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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1.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2.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捕捞许可证;3.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4.申请理由可以另附。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

  20_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_年___月___日

┌────────────┬─┐
│     船名     │ │
├────────────┼─┤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 │
├────────────┼─┤
│    作业类型    │ │
├────────────┼─┤
│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
│    所有人地址    │ │
├────────────┼─┤
│    船长姓名    │ │
└────────────┴─┘


  总页数:()

《渔捞日志》填写说明

  1.海洋大、中型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必须每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渔获物运输船和其他渔业辅助船可只填写适用的内容。

  2.渔捞日志每天填写一页,记录前一天中午12时至当天中午12时的作业情况和渔获量。当年累计产量是指从当年1月1日开始至当天的渔获物总产量。

  3.渔船船长对渔捞日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每天的渔捞日志上签字。渔捞日志的各栏目不得空缺,如没有相应内容时,可划斜线表示。

  4.渔捞日志的内容需要修改时,在需要修改的内容上划两道线(=),在其上方或下方写上修改的内容,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修改人的姓名和日期。

  5.当年的渔捞日志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船内备置。应渔政执法人员要求,渔船所有人或船长应随时提供所需的渔捞日志。

  6.作业类型按以下分类填写:双拖网,单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具类,笼壶类,其他。

  7.填写渔捞日志不得使用铅笔等可以涂改的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

  船名:__________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__________ 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至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

┌─┬─────┬───────┬─────┬───────┬───────────────────────────┬──┐
│次│下网开始 │  船位    │起网结束 │  船位    │        主要渔获物品种产量(Kg)        │备注│
│数│ 时间  │(北纬,东经)│ 时间  │(北纬,东经)├─┬─┬─┬─┬─┬─┬─┬─┬─┬─┬─┬─┬─┬─┼──┤
│ │(时:分) │       │(时:分)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1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N   │     │  °′N   │ │ │ │ │ │ │ │ │ │ │ │ │ │ │  │
│ │     │  °′E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产量(前1天中午12时至当天中午12时的渔获量)       │ │ │ │ │ │ │ │ │ │ │ │ │ │ │  │
├─────────────────────────────┼─┼─┼─┼─┼─┼─┼─┼─┼─┼─┼─┼─┼─┼─┼──┤
│         当年累计产量               │ │ │ │ │ │ │ │ │ │ │ │ │ │ │  │
└─────────────────────────────┴─┴─┴─┴─┴─┴─┴─┴─┴─┴─┴─┴─┴─┴─┴──┘



  渔获物转载记录(向其他船转载或从其他船扒载)

┌──┬─────┬─────┬───────┬─┬─┬─┬─┬─┬─┬─┬─┬─┬─┬─┬─┬─┬───┬────┐
│船名│捕捞许可证│ 时间  │  位置    │ │ │ │ │ │ │ │ │ │ │ │ │ │合计 │(符合 │
│  │  号  │(时:分) │(纬度,经度)│ │ │ │ │ │ │ │ │ │ │ │ │ │(Kg)│处画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     │ │ │ │ │ │ │ │ │ │ │ │ │ │   │转载  │
│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扒载  │
├──┼─────┼─────┼───────┼─┼─┼─┼─┼─┼─┼─┼─┼─┼─┼─┼─┼─┼───┼────┤
│  │     │     │°′N     │ │ │ │ │ │ │ │ │ │ │ │ │ │   │转载  │
│  │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扒载  │
└──┴─────┴─────┴───────┴─┴─┴─┴─┴─┴─┴─┴─┴─┴─┴─┴─┴─┴───┴────┘



  附表3
  卖出渔船申请表

┌─────────┬────────┬─────┬───────────┐
│  申请人姓名或  │        │  地址  │           │
│  申请单位名称  │        │     │           │
├─────────┼────────┴─────┴───────────┤
│  卖给何地何人  │           市县管区            │
│  (含单位)  │                          │
├─────────┼──────────────┬───┬───────┤
│是否同意渔业船网工│              │联系电│       │
│ 具指标随船转移 │              │ 话 │       │
├────┬────┼────┬───┬─────┼───┼────┬──┤
│渔船基本│原船名号│主机功率│总吨位│建造完工日│作业类│渔业捕捞│船质│
│ 情况 │    │(千瓦)│(吨)│  期  │ 型 │许可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                               │
├──┬─┴──────┬──┬─────────┬─┬─────────┤
│ 管 │        │镇 │         │县│         │
│ 理 │        │政 │         │级│         │
│ 区 │        │府 │         │渔│         │
│ 意 │        │意 │         │业│         │
│ 见 │        │见 │         │主│         │
│  │        │  │         │管│         │
│  │        │  │         │部│         │
│  │        │  │         │门│   签发人:   │
│  │ (单位公章) │  │  (单位公章)  │意│  (单位公章)  │
│  │   年月日   │  │   年月日   │见│   年月日   │
├──┼────────┼──┼─────────┼─┼─────────┤
│市级│        │省 │         │ │         │
│渔业│        │级 │         │ │         │
│主管│        │渔 │         │ │         │
│部门│        │业 │         │ │         │
│意见│        │主 │         │ │         │
│  │        │管 │         │ │         │
│  │        │部 │         │ │         │
│  │  签发人:  │门 │   签发人:   │ │         │
│  │ (单位公章) │意 │  (单位公章)  │ │         │
│  │   年月日   │见 │   年月日   │ │         │
└──┴────────┴──┴─────────┴─┴─────────┘


  注: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一式两份,批准后交一份给买主;

  2.卖出渔船后,卖主要将原捕捞许可证交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注销,并将注销证明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交买主办理后续手续;

  3.市内买卖捕捞渔船,由当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08号 许可事项: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渔港范围各项工程施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按渔港总体规划图标示工程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及预防污染措施(原件各1份);

  (五)工程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原件各1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条件的回复工程项目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回复工程项目批文,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工程项目回复批文后方可进行渔港范围的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海域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3份);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3份);

  (四)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海域使用申请书

  申 请 人:(印章)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即海域使用类型,包括海水养殖、海上交通、旅游娱乐、油气开发、固体矿产开采、盐业、电缆管道、排污倾废、修造拆船、填海、围海、公益事业、其他等13类。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或作业方式)的,应分别填写各用海类型(或作业方式)及其用海面积。

  7.“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申请使用海域的周围标志物。

  8.“项目的其他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是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说明材料的目录,具体文件和材料附后。

  9.“顶点坐标”按申请使用海域的顶点序号逐一填写经纬度。

  10.“坐标图”应当体现使用海域的具体轮廓和形状,标注各顶点坐标、比例尺、方向、测绘单位及测绘人等内容。


┌───────────┬─────────────────────┐
│    申请人     │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职位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号码  │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性质    │ 公益性  │   │ 经营性   │   │
├───────────┼──────┴───┴──────┴───┤
│    投资额     │                     │
├───────────┼─────────────────────┤
│   用海时间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用海面积    │     公顷   │占用岸线  │米  │
├───────────┼──────────┴──────┴───┤
│   用海类型    │                     │
├───────────┼─────────────────────┤
│各用海类型/作业方式  │      面积             │
├───────────┼─────────────────────┤
│           │            公顷       │
├───────────┼─────────────────────┤
│           │            公顷       │
├───────────┼─────────────────────┤
│           │            公顷       │
├───────────┼─────────────────────┤
│           │            公顷       │
├───────────┼─────────────────────┤
│  用海位置说明   │                     │
│           │                     │
│           │                     │
├───────────┼─────────────────────┤
│   项目的其他    │                     │
│ 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
│             顶点坐标                 │
├─────┬─────┬────┬─────┬────┬─────┤
│序号   │北纬   │东经  │序号   │北纬  │东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粘

                        贴             (坐标图)

                        线

                     测绘单位 测绘人

10号 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

  许可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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