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许可事项:水产苗种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产苗种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十六条;
(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
(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 │
├─────────┼───────────────────────────────┤
│ 场址 │ │
├─────────┼──────┬──────┬─────────────────┤
│ 法人代表 │ │ 技术负责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申报等级 │ 省级良种场 │ 苗种繁育场 │ 苗种培育场 │ 微生物制剂 │
├─────────┼──────┴──────┴──────┼──────────┤
│ 类别 │ 填报内容 │ 备注 │
├─────────┼────────────────────┴──────────┤
│ 生产品种 │ │
├─────────┼──────┬──────┬──────┬──────────┤
│ 生态环境 │ │ │ │水源、水质土质、四通│
│ │ │ │ │条件,建筑物和场容场│
│ │ │ │ │貌 │
├─────────┼──────┼──────┼──────┼──────────┤
│ 生产设施 │ │ │ │占地、水面(亲鱼池、│
│ │ │ │ │繁育池、越冬池、网箱│
│ │ │ │ │)排灌体系 │
├─────────┼──────┼──────┼──────┼──────────┤
│ 配套设备 │ │ │ │生产、科研、检验检疫│
│ │ │ │ │设备和渔机具 │
├─────────┼──────┼──────┼──────┼──────────┤
│ 技术力量 │ │ │ │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工│
│ │ │ │ │(资格证复印件) │
├─────────┼──────┼──────┼──────┼──────────┤
│ 标准化生产情况 │ │ │ │亲本、苗种来源,执行│
│ │ │ │ │生产路线和技术规程 │
├─────────┼──────┼──────┼──────┼──────────┤
│技术、质量管理情况│ │ │ │各类管理制度 │
├─────────┼──────┼──────┼──────┼──────────┤
│生产经营实绩和效益│ │ │ │生产能力,近2年实际 │
│ │ │ │ │产量和经济效益 │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县级 │ │
│ 查审批意见 ├──────┼────────────────────────┤
│ │ 市级 │ │
│ ├──────┼────────────────────────┤
│ │ 省级 │ │
└─────────┴──────┴────────────────────────┘
申报等级分别在省级良种、种苗繁育场、种苗培育场或微生物制剂上打“√”;申请等级指省、市、县渔业主管局。
07号 许可事项:渔业捕捞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渔业捕捞;
(二)许可临时渔业捕捞;
(三)许可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津依据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1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
十五条;
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2〕366号批准,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
五条、第
七条;
4.《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
4.《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
4.《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凭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
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持有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受理范围:
(一)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须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捕捞许可证发放。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条件与渔业捕捞许可条件相同。
(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与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海洋捕捞渔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原件1份)。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
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原件1份),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2004年7月30日制定的《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执行(详细申请程序待上级部门制定公布后再修订本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除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原件1份);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涉及渔船买卖的须填写《卖出渔船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附表2),《卖出渔船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农林渔业部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权限审批的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远洋渔业捕捞许可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其他的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二)临时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权限审批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远洋渔业捕捞许可: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其他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临时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
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1年,须延期的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捕捞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有效期在当年汛期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要在办证或年审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1次年审,年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3年,使用期1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检,每年进行1次年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无。
附表1
申请书受理
编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人签字:(公章) │
│申请单位名称│ │年月日 │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 │
│ │ │ │ │话│ │
├──────┼────────┼──────────────┴────┬────┴─┴──┤
│ 船名 │ │ 原捕捞许可证号 │ │
├──────┼────────┼───────────────────┼─────────┤
│ 渔船类别 │国内捕捞船/远洋 │ 渔船编码 │ │
│ │捕捞船/渔业辅助 │ │ │
│ │船/非专业渔船 │ │ │
├──────┼────────┼─────────┬─────────┼─────────┤
│ 主机总功率 │ 千瓦│ 子船 │ 数量及功率 │艘,千瓦 │
│ │ │ ├─────────┼─────────┤
│ │ │ │ 船名 │ │
├──────┼────────┼─────────┴─────────┼─────────┤
│ 船长 │ 米│ 总吨位 │ │
├──────┼────────┼───────────────────┼─────────┤
│ 船籍港 │ │ 船舶呼号 │ │
├──────┼────────┼───────────────────┼─────────┤
│鱼舱数量和容│ 个,立方米│ 渔具规格及数量 │ │
│ 积 │ │ │ │
├──────┼────────┼───────────────────┼─────────┤
│渔业船网工具│ │ 渔船登记号 │ │
│ 指标 │ │ │ │
│ 批准书编号 │ │ │ │
├──────┼────────┼───────────────────┼─────────┤
│渔船检验证书│ │ 渔船建造完工日期 │ 年月日│
│ 编号 │ │ │ │
├──────┼───┬────┴───────────────────┴─────────┤
│ 申请许可证 │ 类型 │1.海洋2.公海3.内陆4.专项(特许)5.临时6.辅助 │
│(选择一项划├───┼──────────────────────────────────┤
│ 圈) │发放证│1.首次2.换发3.补发4.重新办理 │
│ │ 书 │ │
├──────┼───┴─────────┬──────────────┬─────────┤
│申请作业类型│ │ 申请作业场所 │ │
│ 、方式 │ │ │ │
├──────┼─────────────┼──────────────┼─────────┤
│申请作业时间│ │ 主要捕捞品种及 │ │
│ │ │ 捕捞限额 │ │
├──────┼─────────────┴──────────────┴─────────┤
│ 申请理由 │ │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
│签发人:(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
├────────────────────┬────────────────────────┤
│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
│1.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原因: │
│2.作业场所: │ │
│3.作业时限: │ │
│4.主要捕捞品种及限额: │ │
│5.捕捞许可证类别: │ │
│6.捕捞许可证号: │ │
│ │ │
│签发人:(单位公章) │ │
│年月日 │ │
│ │签发人:(单位公章)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