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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02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省重点保护(包括“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重点和“三有”都适用本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表编号:                                  │
├────────────────────────────────────────┤
│申请单位(人)名称: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申请日期 │             │
├────────────────────┼─────┼─────────────┤
│技术负责人:              │ 兽医师 │             │
├────────────────────┴─────┴─────────────┤
│通讯地址:                                   │
├────────────────────────────────────────┤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
├────────────────────────────────────────┤
│驯养繁殖性质:                                 │
├────────────────────────────────────────┤
│县、自治州、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
│                                        │
│公章                                      │
│日期: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公章                                      │
│日期:                                     │
├────────────────────────────────────────┤
│林业部审核意见:                                │
│                                        │
│                                        │
├────────────────────────────────────────┤
│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
├─────────────┬────────────┬─────────────┤
│      中名      │     学名     │      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注:申请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
└────────────────────────────────────────┘


03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费;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费。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

┌─────────┬───────────────────────────────┐
│ 申请单位和个人 │                               │
├─────────┼──────────────┬────────┬───────┤
│   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
├─────────┼──────────────┼────────┼───────┤
│   经营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   经营种类   │              │  动物来源  │       │
├─────────┼──────────────┴────────┴───────┤
│   申请理由   │                               │
├─────────┼───────────────────────────────┤
│ 县或市级林业行政 │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              年月日              │
├─────────┼───────────────────────────────┤
│ 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年月日              │
└─────────┴───────────────────────────────┘


4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猎捕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一)为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五)为调控野生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2份);

  (四)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原件2份);

  (五)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1.属于资源调查的,提供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调查方案;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种类存栏量、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等情况;

  3.属于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的,提供省级以上科研、医药生产主管部门的批准科研或生产计划;

  4.属于宣传或教学、展览的,提供宣传、教学、展览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或方案;

  5.属于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的,提供科学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狩猎证》;

  (二)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狩猎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狩猎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和猎捕的实际要求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狩猎证》后方可进行狩猎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可在深圳绿色网(http://www.szgreen.gov.cn)上查询。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

                                  编号
┌─────────┬─────┬───┬───┬───────┬─────────┐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   家庭住址   │             │  工作单位  │         │
├─────────┼─────────────┼───────┼─────────┤
│ 申请狩猎动物种类 │             │   数量   │         │
├─────────┼─────────────┼───────┼─────────┤
│  申请狩猎时间  │             │   地点   │         │
├─────────┼─────────────┴───────┴─────────┤
│ 狩猎的工具和方法 │                               │
├─────────┼───────────────────────────────┤
│   狩猎理由   │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             │
├─────────┼───────────────────────────────┤
│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  县(区)林业  │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   市级林业   │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 省林业局审查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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