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市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票价浮动的批复
(长交联字[2006]94号)
全市各客运企业:
全市各客运企业《关于对全市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票价浮动的申请》收悉。根据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全市人民群众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解决成品油价格上涨给道路客运经营成本增加带来的压力,保证道路客运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对我市部分客运企业经营状况、燃油涨价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测算,并向市政府做了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其它地区情况,现将全市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票价浮动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在票价表上同时打印出标准票价和允许浮动的上、下限票价,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调整票价。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统一组织打印全市道路客运班车及各类车型等级的票价表。随着燃油价格上涨和下降,使客运票价表超出票价表的上、下限票价时,道路客运经营者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打印新的票价表。
三、为保证同一客运线路、车型、等级、起止地客运站售出客票价格一致,客运站接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运输管理机构准予某一条线路票价调整的通知后,在客运站内公示7天,并在规定时限调整站内微机售票程序,按时执行新的票价。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运线路不得擅自调整票价。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据燃油价格和客流变化情况,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客运站票价的书面意见,经核准符合浮动范围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运输管理机构改对票价做出调整,每次票价调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为便于旅客监督,车内悬挂的票价表上标明了标准票价,上浮票价、下浮票价,在上、下限范围内售出的票价,均为合理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