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物业企业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主要出入口或收费地点,设置由长春市发改委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并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簿》或投诉箱,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9、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业主同意,可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0、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需物业企业代收,代收的手续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个人负责清运的不收费,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按15元/立平方米收费,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
12、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审验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相称,或擅自改变政府定价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其服务资质。
三、关于其它
13、我市非住宅物业服务价格,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应将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构成等资料报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14、其它有关物业服务或收费问题按《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15、此前我市制定物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附:
编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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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名称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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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企业名称 │ │ 服务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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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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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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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面积 │ │ 绿化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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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户数 │ │ 小区人口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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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建筑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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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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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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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意见: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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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物业办确认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房地局物业管理处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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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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