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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各物业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解决困扰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完善我市的物业管理制度,经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一个月内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认手续。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4、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物业服务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5、为鼓励先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6、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带有强制性的费用,业主需要物业企业提供合同以外特殊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7、根据长府办发《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40号)精神,各物业企业在收费前,须按规定时限,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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