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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开立其他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

  代理银行在同级机构指定一家网点代理相应业务。

  第七条 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所管辖的煤矿企业送达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存储通知书一式四联,分别留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送交煤矿企业及银行代理机构。

  第八条 代理银行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提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采用“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办法,为煤矿企业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内的风险抵押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各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所产生利息仍归企业所有,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煤矿企业办理完存储手续后,代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须及时将企业名称、开户银行机构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反馈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对口银行,并由代理银行省分行分别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级银行风险抵押金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上所明确的金额办理存储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对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代理银行各代理机构要按照煤矿管理权属类别执行以下监管机构的书面指令,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业务:

  (一)中央、省管理的煤矿企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书面支付通知

  (二)州(市)、县管理的煤矿企业执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书面支付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使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煤矿企业因抢险、救灾或处理善后事宜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时,银行代理机构必须依据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办理业务,并根据需要提供现金支出或转账服务。具体服务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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