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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8号 2006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风险抵押金及时缴纳、严格管理、安全运用,保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云南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代理银行开立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中央属、省属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业务代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为其他煤矿企业代理风险抵押金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具体代理银行名单详见附表)。具体办理风险抵押金的专户开立、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代理风险抵押金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服务质量良好;

  (二)确定代理业务的相应部门和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账户设置和资金存储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设置风险抵押金账户: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开立中央、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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