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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及沿街摆卖行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及沿街摆卖行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5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面貌,巩固市容环境治理成果,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及沿街摆卖行为的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市区内占道从事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强制清除并依法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市区内的街路、广场、党政机关、学校、旅游景点和公园周边等地占道经营及沿街摆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强制清除并依法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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