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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6〕14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于2006年4月1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提高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拟定,经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处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草拟,对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局长(分管局长)签发的规定、措施。

  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权限范围的规定;

  (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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