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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该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依法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一的行政许可集中办公场所,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的,负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统一办理的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受理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查的;

  (二)申请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和第三人利益的;

  (三)需要根据考试、考核、评审、评估或者鉴定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核查的内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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