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开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采用国家或本省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文本。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