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200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2003年6月26日
关于贯彻执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4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办法》规定,各县(市)、区要在房产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成立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机构。
要选用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负责该项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情况于2003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可挂号邮寄或电传)。
市房产管理局委托“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日常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成立后,要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审批审报制度、违章稽查制度、信息处理反馈制度。要对辖区内装饰装修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调查,对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以及在装饰装修中乱拆乱改,破坏房屋结构的,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学习宣传《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全面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权利和义务。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市房产管理局将根据本《办法》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规范标准,并在适当时机进行专业培训。目前,有关对该《办法》的政策咨询和疑问,可电话或来人咨询。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凡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受损、群众投诉和上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