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集资建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
集资建房销售价格中允许单位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不得含利润。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与上市交易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l、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房改办负责对本辖区购房申请人的购买条件进行审核、公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购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年收入、现住房情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验符合条件后,由购房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审核。区房改办应在购房申请人递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购房申请人购买条件的审核。对不符合购买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购房申请人。
3、公示。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申请人,由区房改办将购房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在辖区居住地公示10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审批。经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区房改办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加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专用章,并开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