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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性质、职工人数、现有住房套数、已购公房人数、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数、拟建住房套数、集资职工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出具《集资建房初审意见表》。
  2、规划条件审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房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集资建房初审意见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建房用地审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存在抵押和纠纷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集资建房初审意见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立项条件审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原则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立项条件与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集资建房初审意见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履行报批手续。经以上四部门联审原则同意后,由集资建房单位填写《集资建房申请审批表》。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交单位集资建房办法、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集资建房的决议及集资职工公示证明、集资职工名单、建房总投资30%以上的集资款交存证明、地幅价值评估报告、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和标准层平面图纸、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集资建房单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集资建房承诺书》,并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与销售。建房单位凭加盖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公章的《集资建房申请审批表》到市收费局办理缴费手续。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面积标准为60一80平方米左右。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面积标准的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O2]2503号)的规定确定。开发企业的中标价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均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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