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二)审查投标企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与开发规模相应的资质和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投标的开发企业资质、资金筹集、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联审。
(三)组织公开招标。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监察局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将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签订建设合同。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其它类型的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中标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如确需转让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告省建设主管部门。
四、关于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 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集资建房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
(二)参加集资对象。集资对象要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申报的建房办法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名单须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
(三)集资款的管理。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集资建房实行部门联审、政府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1、住房情况审查。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级主管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意见等有关资料。